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CN201430075954.X)的产品为水杯。从产品的图片可以看出,该设计主要包括杯盖和杯体,并且该申请设计的颜色均是黑白色。
本店的产品为水杯,产品风格与该专利设计中的产品外观有显著的实质性差别,结合图片对比,本公司产品与该专利设计至少有下述的差别:
其中图1和图2是本店产品,图3和图4是外观专利产品。
1)从图1-4对比可以看出,本店产品的外观结构与专利产品存在明显不同,本店产品的杯体具有多种颜色,至少具有红蓝黑三种颜色,看起来十分亮丽,而专利产品的杯体为灰黑色,与本店产品具有非常强烈的反差;并且本店产品的杯盖与杯体的颜色相差非常大,本店产品的颜色为黑色,杯体为不同于杯盖的红黑蓝,一般消费者很容易将本店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区分。
2)从图5是本店产品的底部,图6是专利产品的底部,可以看出,本店产品底部的颜色为橘黄色,而专利产品的底部为灰黑色,具有明显的区别。
3)图7是本店产品的位于杯体内的过滤装置,而专利产品没有该结构,从此处也可以看出本店产品和专利产品具有较大区别。
综上所述:本店产品与CN201430075954.X在设计上存在诸多差异,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一般消费者会因为上述的设计区别对产品的外观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感受,因此可以认定二者存在显著的实质性差异,本店的产品未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未侵犯该专利的专利权。
|